美商务部于4月1日发布通知,应申诉方日本味之素及其美国公司申请,决定自3月31日起终止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谷氨酸钠(味精)的反补贴调查。
2013年10月24日,美商务部正式立案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尼的味精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味之素公司为本案唯一申请人。2014年3月5日,美商务部做出反补贴初裁,中国涉案企业补贴率为13.41%至404.03%。3月7日,味之素公司申请终止本案反补贴调查,美商务部认为其代表了美国内味精产业的全部产量,因此决定依法终止调查。
本案反倾销调查仍在进行之中,目前美商务部尚未做出倾销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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