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涉华耐热玻璃器具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2年5月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耐热玻璃器具(Opal Glassware)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和阿联酋的涉案产品实施为期5年反倾销措施,以到岸价(CIF)方式分别计征30.64%和4.38%的反倾销税。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013项下的产品。
2010年8月26日,印度商工部应国内企业应TPM Consultants & Solicitors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耐热玻璃器具启动反倾销调查。2011年8月9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72/2011-Customs号,对中国和阿联酋涉案产品分别征收0.82~0.98美元/千克和0.68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2011年11月23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103/2011-Customs号,决定对中国和阿联酋涉案产品分别征收41.61%~110.17%和36.73%的反倾销税。2016年7月8日,印度商工部应国内企业La Opala RG Limited和Hopewell Tableware Pvt. Lt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耐热玻璃器具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8月9日,印度财政部发布通报第37/2017-Customs (ADD)号,决定继续对中国和阿联酋涉案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以到岸价(CIF)方式分别计征30.64%和4.38%的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8月8日。2021年9月9日,印度商工部应国内企业Borosi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阿联酋的耐热玻璃器具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Final%20Finding-SSR.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