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从改革开放到现在,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滥用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据统计,至2001年1月31日,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已达412起,其中1999年41起,2000年36起,涉及我 出口商品二十多个大类中的4000多种商品,总金额至少有100多亿美元。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寺相继把保护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可诉的范围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涉案商品,主要包括鞋类、电工刀、打火机、油漆刷、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不锈钢餐具、刹车盘、刹车鼓、电缆绳、彩电以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达千余种商品,而这引起商品中相当一部分是由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的。而根据1995年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计算,食品、造纸和印刷行业产值的70%以上,服装、皮革、文体用品、塑料用品和金属行业产值的80%以上,木材和家具行业产值的90%以上,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在过去几年我国每年约1500亿美元左右的出口贸易总额中,中小企业约占60%。实际上近年来的大部分对华反倾销案件分布在我国中小企业密集的行业,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不仅是大企业国际化经营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更是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事实上,国内的许多学者已经就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进行了分析探讨,本文将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就我国中小企业如何预防和应对国外反倾销进行探讨。
二、我加小企业的价格竞争策略和国际反倾
国际市场的竞争手段,可以概括地分为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价格竞争主要是指企业通过降低生产成本,以低于国际市场或其他企业同类商品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商品,打击和排挤竞争对手,扩大商品销路。它是一种传统的竞争手段,也称为“价格差别战略”或“价格歧视战略”。在国际贸易中,企业的这种价格战略则被称为“倾销”。它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必然结果。经济学原理证明倾销能够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根据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出口商品的市场状况,现作如下假设:1、国外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企业不能控制国外市场的价格;2、国内外市场是相互分离的,不能形成商品的倒流,销售到国外市场的商品不能返销回国骨市场;3、在国外市场上,该产品的替代品较多,因此其需求弹性较大。
假设某企业是一家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X商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的X商品在国内市场上销售20000件,中国外销售2000件。现在,在厂商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将该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定为400美元,在国外市场上的定价为350美元。该X商品在国内的定价较国外高,因而形成本企业X商品出口的倾销。但是,这种倾销行为对以追求利润最大的企业来说是合理的,并且具有共经济学意义。企业增加一件X商品的销售,其最关心是将这件X商品卖到哪个市场才能获取最大的利润。如果卖到国内市场,为增加该件X商品的销售。企业必须降低该商品的售价。假设降低1美分,其国内价格将定为399.9美元,多卖一件X商品增加的收入是399.99美元。于是该企业可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20001件X商品。但是,该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增加一件X商品销售所付出的代价是将所有的价格都降为399.99,因此厂商从原来销售的20000件X商品的收入中,减少了200美元,从而企业增加一件商品的销售只能带来199.99美元的净增收入,而不是399.99美元。同理,交新增加的一件X商品出口到国外市场,如果其价格也降低1美分定价为349.99美元的话,会带来净增加收入339.99美元,这比将该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多赚取150美元的收入。可见,倾销是条例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企业获取最大利润的原则。
另一方面,从企业市场竞争战略的角度分析,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更适宜采用价格竞争的策略。由于行业的领先者往往是那些大企业,经验曲线的作用使大企业能够积累丰富的专业知识,并利用这些知识向顾客提供关于产品的详细资料,提供服务支持,这是中小企业所不具备的。行业领先者可以获得丰硕的报酬,不断提高科研经费,达到技术领先。但是,当市场规模变得极为庞大时,领先者将受到来自中小型企业价格方面的压力。之所以会出现价格压力,是因为行业领先者的大客户逐步具备了关于产品的丰富知识,已经成为这方面的专家,他们需要厂商提供的只是产品本身,而不需要购买服务(这部分服务正是行业领先者对中小企业构成的进入壁垒)。于是,中小企业就获得了进生产方式的机会,虽然由于自身规模较小,企业的讨价还价能力不强,但是通过在某一产品领域里的经验积累,中小企业生产成本会大大降低,并且能够提高在该领域的市场占有率。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来源于专业化,因为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在独立的细分市场中的价格竞争力比不上专业化生产的小企业,其原因就是需求的多样化,而满足多样化需求的成本往往超过专业化生产很多。另外,生产不同产品的成本是不同的,企业很难计算出每一种产品的具体成本;不同消费者由于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不同,对产品价格的要求也不同。只要行业领先者不能将价格与成本保持同步,中小企业就有机会在细分市场上战胜行业领先者。所以,许多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采取了以价格竞争为主的策略,并且取得了成功。
然而,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倾销被认为是价格歧视的一种表现,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公平交易原则,倾销属于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反倾销协议》来规范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歧视,扭曲了自由竞争机制下的价格水平,从而违背了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的原则,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成员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加以制裁。这称之为反倾销。近年来,在国际市场竞争中采取价格竞争策略的我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原因是复杂的,不能简单地归因于企业的价格竞争策略。与其他各类外贸出口企业比较,我国中小企业的出口商品更具有成本上的优势,价格竞争策略应该是主要的国际市场竞争策略,提高预防和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能力。
三、做好应对反倾销的基础工作,积极预防、应对国外反倾销
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笔者认为,着重抓好基础、预防、应诉三个环节的工作:
(一)、基础环节
1、全面认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加强对有关国家反倾销法规的了解。
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是成员国之间反倾销的主要依据,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必须首先全面了解世贸组织反倾协议和各国反倾销法规。明白这些协议条款、法规中,哪些条款是可以利用的,哪些条款是可以被别人利用的,只有这样,在应诉时才能有备无患。
2、加强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和健全完备的信息情报资料系统
建立和健全完备的信息情报资料系统,是我国中小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基础。当前 着重应该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要按照国际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商务档案,包括公司的各种协议合同、商务信函、收支标据等等。这样,一旦发生反倾销诉讼,企业就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备齐所需资料。应诉反倾销案的关键是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常价值”,这需要企业多方收集数据和证据。二是要及时收集国外市场商情资料。因为反倾销控诉能否成立,与进口国相同产品的产销情况有很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当进口国有关厂商陷于不景气时,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必将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以保护这样的产业。因此外销厂商如能掌握该进口国的商情资料,了解其何种产业陷于不景气状况。
(二)预防环节
1、树立先进的市场竞争理念,灵活支用价格竞争策略,确定适当的出口价格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许多企业和发达国家企业的竞争理念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就传统产品或技术上已经成熟的产品、产业来说,发达国家已经有采取价格竞争手段,而是主要采取融资、服务、质量等非价格手段。但是,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主要还是依靠价格竞争手段,关键是我国中小企业应该树立先进的市场竞争理念,灵活运用价格竞争策略。在具体操作中注意:(1)根据目标市场的价格状况确定宽及时调整出口价格,使其与进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相当或略低一点。因为国际反倾销法律将进口倾销幅度不超过2%视为“可忽略不计”,不足以发起反倾销调查,但千万不能大幅度低价出口。在出口商品数量达到一定的比重后,应当在适当增加数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高售价。即使数量较小的商品,价格也不能压得太低。(2)出口价格不能明显低于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因为国内价格是为确定倾销而进行比较的因素之一,特别是现行欧盟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工地区已经有条件将我国看作市场经济或“过渡经济”国家的情况下,国内价格将更能成为比较的因素。(3)在确定出口价格时,与进口商商定将一般计在进口商头上的无形要素费用划入出口价格,这些费用包括:为最终客户提供扔售后服务费,在当地的营销、知识产权、电脑、运输等费用。(4)树立大局观念,服从有关行业商会或协会协调,避免对外低价竞销,应该像日本厂商那样联手对外,否则,极易招来反倾销调查。
2、制定正确的市场发展战略,把握开拓市场的节奏,避免产品集中销售于特定国家和区域
长期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的60%~70%销往西欧、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市场过于集中的情况下,我国出口工业制成品的类别和数量增长迅速,与这些西方国家鼓励进口原料性商品,限制进口工业制成品以保护本国经济的政策产生矛盾,这就从整体上决定了我国出口商品被这些国家实施反倾销机会增多。造成这种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原因,与长期以来企业忽视市场发展战略的研究、管理存在密切的关系。许多出口企业对国际市场营销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和明确的战略构想,往往为了眼瓣的效益,非常重视传统市场,而对开拓新兴市场缺乏热情和动力,这必然造成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狭小。我国中小企业应该认真吸取这些经验教训,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长远的市场发展战略,积极开发其他的新兴市场。即使企业一时无法立即分散产品至美国、西欧以外的新兴市场,也应该避免对美国或西欧某一特定区域集中销售的现象。从西方反倾销的实践中来,对某国的某一商品进口增长过快,最容易引起国内同类产品竞争者的指控。
(3)积极与政府、行业协会开展协作,建立有效的出口商品预警机制,掌握主动权
事实上,我国很多中小企业由于对国际间的产品标准化制定及立法程序等信息比较闭塞,缺乏行业预警机制,造成被动倾销指挥。例如:在欧盟指控温州打火机倾销一案中,事实上欧盟早在1988年就动议制定了 CR 法规草案,矛头直指温州打火机厂商。但是,温州的企业获悉此信息已整整迟了4年!等到我们出国抵制、抗辨,对方已进入表决倒计时。所以,我国中小企业应该积极主动与政府、行业协会协作,建立的效的出口商品反倾销预警机制,和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以保证信息互通,协同作战。比如适时提高售价、提高产品附加值等,从而掌握主动权,避免被反倾销。
(三)应诉环节
1、主动积极应诉,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据理力争
反倾销案并不可怕,虽然其程序繁琐,费用大,但出口企业若应诉得力,则有可能柳暗花明;不应诉,则会从此深陷困境,再恢复市场就非常难。据统计,全球反倾销案的成立率大约是53%,而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35%案件被 裁定倾销不成立,其余38%的案件由控告方中途放弃。这表明,反倾销问题可以通过进口国法律得到公平 或适当解决。
首先,反应快是应诉反倾销的基础。因为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尤其是从调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的时间;而留给企业回答几百页的问卷调查的时间,也只有几个星期了。只要超出了应诉时间,就视为自动放弃,起诉国同样会对这些企业采取高关税,很多应诉反倾销失败的企业就是输在了“起跑线”上。所以,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得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反倾销及其后果,积极应诉,昼避免国外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其次,反倾销立案后,不关的中小企业要团结协作,集体作战。反倾销调查是一个行政程序,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最忌讳的是自动弃权,这意味着放弃了市场,对于这些隔岸观火,一告就溜的企业,起诉国会根据他们掌握的材料做出裁决,必输无疑。由于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酬诉往往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况且,如果是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削减速诉讼的经费。
第三,要积极配合反倾销调查,争取最大限度的抗辩机会。具体体现在:认真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做到有问必答。面对这样量大面广极为专业的问题,企业需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准备、完整的填写,并请专业人士把关,以防在答卷中给对方抓住把柄,导致千里长堤溃于蚁穴;要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听证会及实地核查,充分重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应诉积极答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每一个中小企业来说,争取个案待遇和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也是赢得案件胜诉的重要机会。中国企业对反倾销普遍有一种误解,往往认为如果某家企业应诉并且获得低税率,甚至零税率,那么,其他未应诉企业也一样会享受该待遇。事实并非如此。以欧盟为例,根据规定,如果应诉企业通过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待遇并取得成功的话,该企业所获得的税率仅适用于该企业自己,而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企业。同进,如果国内的应诉企业能在反华在销中成功地抗辩“市场经济”问题,则应诉结果都会比较有利,南昌上市公司在这方面又具有其它类型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
2、聘请好律师是胜诉的关键
进行反倾销,必须聘请好的律师,并由其代理进诉讼。企业需要的律师有两种,一种是国内律师,负责协助企业进行应诉前的准备。另一种是国外律师,负责在进口国外协助企业应诉。选择国外律师相对复杂,而且更为重要。我国中小企业一旦接到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应该着手选择律师,选择国外律师一般考虑几点:(1)律师代理反倾销案的经验;(2)代理“非市场经济国家”和中国反倾销案件的经验;(3)对涉诉产品的了解程度;(4)代理本案的律师的情况;(5)代理费多少;(6)对中国的政治态度;(7)与其本国反倾销当局关系如何;(8)是否了解中国国情。最好是找打过有关中国或“非市场经济”的案子的律师,而不必一味追求律师事务所的大小与名气。
3掌握时机,及时提价争取主动
价格问题是反倾销案的核心问题。中小企业一旦得到有关倾销指控的信息,如果能掌握时,通过及时调整价格,往往能起到补救作用。如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对于被指控的外国商品的调查期限是投诉当月往前推5个月,往后延到该月月底(可根据情况作适当调整),而且是交超级期间的销售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因此,我国中小企业一定要耳目灵通,反映及时,一有风声,及时提价并有成交合同(此事可以找老客户协助),这对于减速少我国商品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会起到积极补救作用。
4注意与同业企业协同作战
被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往往涉及到一国或多国的一种或一类产品,有时会涉及到许多企业。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必须参加应诉的人有两类:一类是在外国反倾销法规定期间向指控国家或地我出口(包括转口)被诉产品的有外贸经营权企业;另一类是生产第一为大气层指的出口产品的企业。在国内所有这些应诉人主要的有关信息来源是相关商会或协会在《国际商报》上发布的通知,但是有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并不一窍不通全部知道有关事项。所以,涉案中小企业应该在律师协助下,积极与其它涉案企业沟通,督促他们立即向地方外经贸委和其他机构登记报名,并告知各应诉人指定专人协助反倾销调查工作。特别当被诉产品涉及许多企业时,则需批定多个企业共同组成协调小组。这就要求所有应诉企业联合起来共同作战,就既是应诉反倾销的程序要求,又有助于集中财力、物力、人力优化组合形成应诉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