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对策(下)

发布日期:2014/6/25 14:06:29  编辑: admin   访问量:


 
 
2.1.2 调查问卷中的法律术语。

   正确理解问卷中有关的名词术语及其法律意义,也是答卷前和答卷过程中必须要做的重要工作。千万不能在没有明白问题的确切意思的情况下,依靠答卷者的个人理解冒然回答,否则不但会浪费宝贵的时间,而且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现举几例解释如下:

   A:利害关系方问题。

   根据反倾销法,商务部要对利害关系方之间的销售进行特别调查。利害关系方包括:a)家庭成员;b)某组织的官员或领导与该组织;c)合伙人;d)雇主和雇员;e)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任何组织的5%以上的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或股票的个人或组织与该组织;⑥任何控制对方的人和该相对人;f)任何直接控制他人或被他人直接控制的两人或多人。如果某方从法律上或管理上可能对另一方施加限制或发布指令时,则认为该方控制另一方。

   利害关系方之间的交易由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商务部对此交易可进行特殊处理。该问题可能会导致商务部将利害关系方一起进行调查,即所谓的“合并处理”。反倾销调查的时间性,会对应诉企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这不但会将应诉企业的生产要素情况与利害关系方的生产要素情况进行比较,合并处理,而且会由于利害关系方对反倾销不太了解而在配合、认识、反应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对应诉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同时,由于利害关系方之间的交易的特殊性,对应诉企业来说又增加了一道不合理的估算成本及销售、管理和利润等成本过程,会提高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这些不但涉及到A卷的组织结构体系等问题,而且会在供应原材料的供应商、出口、销售的过程中反映出来。

   B.调查期间及销售日期

   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回答及材料的准备要紧紧围绕调查期间进行。一般来说,调查期间为半年至一年。由于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不用国内销售价格,因此如何确定出口销售日期就成为很关键的问题。根据各国及各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销售日期的方法多种多样:合同签定日期、发票日期、装运日期、购买定单日期或定单确定日期等。通常,反倾销调查规定发票日期为出口合同的销售日期。因此在准备答卷或核查过程中,要注意由于确定时间的口径不同,会存在几个数据对应不起来的情况如:在调查期间内的生产数量、入库数量、内销数量、出口数量、库存数量和用料数量之间及其与相应的会计报表及分类帐等不一致,这一点要在核查时做好准备进行解释

   C.出口价格及推定出口价格

   按照法律规定,美国商务部将根据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口贸易的形式或渠道方式来确定被调查产品的销售适用出口价格还是推定出口价格销售。然后以此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的调整后使其成为出厂价。

   出口价格指商品进口之日前,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将被调查产品首先卖给(或同意卖给)美国的无隶属(unaffiliated)关系的购买方,或为出口到美国的无隶属关系的购买方的价格。

   推定出口价格指商品进口到美国之前或之后,生产商或出口商、或代表生产商或出口商或由与生产商、或出口商有隶属关系的销售方将被调查产品在美国卖给与生产商或出口商无隶属关系的购买方的价格。

   当美国进口商与外国生产商没有隶属关系时用出口价格,因为在商品进口到美国之前,该价格是外国生产商和进口商之间达成的实际的或同意的价格。而如果进口商和出口商有隶属关系时,用推定出口价格,该价格是外国生产商或其隶属公司在美销售或同意销售被调查产品给无任何关系的买方的价格。

   2.1.3 调查产品范围

   实践中, 起诉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 在起诉时会根据具体情况, 将调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使其任意扩大。可能将所有进口的产品或可能与国内生产商生产的产品竞争的产品全部包括在调查范围之内, 作到一网打尽, 一劳永逸,只要提出一次起诉, 并且一旦成功, 便可将这些与之竞争的产品全部拒之门外.
在“钢铁”案中,调查范围经过几次修改为:

  A、 定义范围

   钢板为定尺碳素钢板, 包括经热轧而不含合金的标准钢板(该产品四面平轧或呈闭箱式孔型, 宽度在150MM-1250MM之间, 厚度不少4MM; 不是卷板, 不带花纹) 形状为长方形; 不加涂层或喷镀金属层, 不管是否涂漆, 喷镀塑料或其他非金属物质涂层) 和非合金平轧板(该产品不是卷板, 热轧, 形状为长方形; 不加层或喷镀金属层, 不管是否涂漆,喷镀塑料或其他非金属物质涂层; 厚度在4.75MM以上, 宽度在150MM以上货宽度至少为厚度的二倍)。包括在轧制过程之后经再处理的截面为非长方形的平轧钢板(即在轧制后再加工的钢板), 例如: 钢板边缘经过倒角或加工成半圆弧形。

   B、本办法所指钢板对应的美国税则编码(HTS)共有以下17个:
  7208403030, 7208403060, 7208510030, 7208510045, 7208510060,      7208520000,7208530000, 7203900000, 7210703000, 7210909000,      7211130000, 7211140030, 7211140045, 7211900000,7212401000,      7212405000, 7212500000

  C、为了方便起见以及海关操作需要, 尽管提供了海关编码, 但关于调查范围的书面描述是决定性的。

   D、调查范围中排除钢种为X-70的钢板

   而当时这些国家出口到美国钢板的主要钢种为ASTM A36, 几乎占总出口量的90%以上, 其它钢种为A572 Grade50. 这些钢板主要用于再加工,制造机械设备等结构件, 但调查范围一经扩大, 使得船板、 容器板、 石油管线钢板等均被包括在内。  
   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要紧紧围绕调查产品的范围准备并填写调查问卷,同时对起诉方任意扩大调查范围的行为进行反驳。要注意到可能会由于出口产品的规格、品种较少,而在同一生产线上生产的用于国内销售的产品的规格品种较多而产生如何准备生产要素资料和核查资料等问题。要知道调查产品的范围一般比应诉公司出口产品的范围要大。

   2.1.4 非市场经济问题

   这是我国与其他国家一直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根据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时,要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同一水平进行比较。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要区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的确定,规定了特殊的方法,即替代国价格、结构价格和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而对市场经济国家,则采用出口国出口商在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计算正常价值。西方国家几乎都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我们一直在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因此在应诉过程中就应时刻牢记这一原则和方向,认真分析美国反倾销法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构成的各种条件。

   反倾销法规定:只有政府不参与确定产品的价格和生产的数量;生产厂为私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绝大部分原材料的价格由市场决定的时,才认为该行业为市场经济。在作出该决定时,商务部要考虑以下因素:a)货币的可兑换程度;b)工资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的程度;c)建立合资企业和外国投资的允许程度;d)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拥有或控制的程度;e)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品价格和产量的控制程度;f)商务部认为其他适当的因素。

   在美国反倾销法实践中, 始终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此时正常价格的确定要使用替代国的价格而不是我国出口企业的实际成本, 即选择一个或几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的生产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 这样,美国对来自我国的不同出口商出口的产品给予一个统一的反倾销税率。 然而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对应诉企业进行分别裁决,给予分别税率(以下将讨论〕,即使用应诉企业生产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要素, 然后使用替代国的相应价值来推算正常价值。

   实际上,把我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即承认我国的国内价格为正常的市场价格而不使用替代国价格,已证明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在澳大利亚诉我草柑膦倾销一案中,澳宣布把我国视为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国家,即转型经济国,可用对待市场经济国家的办法计算正常价值,即使用国内价格而非替代国价格。

   所以,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对企业是否受政府实质性控制问题的辩解和抗争,是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的必要途径之一,对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取得较好的结果乃至于胜诉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

   2.1.5 分别税率问题

   反倾销案一旦作出肯定终裁,则将对来自我国不同出口商出口的产品给予一个统一的反倾销税,而应诉企业也可以向商务部提出给予分别裁决的请求,即要求给予符合条件的应诉企业一个分别税率。企业要注意的是给予分别税率的条件和要求。

   例如,美国确定某一企业是否可以给予分别税率,要看该企业是否完全独立于政府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商务部具体考虑以下几个条件:

A、法律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口活动进行控制。包括:a) 对各个企业的经营和出口许可有关的限制规定;b〕任何对企业分散控制的立法;c〕政府其他任何分散对企业控制的措施。为此,应诉企业要提交相应的法律、法规证明政府未通过法律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控制。

B、事实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口活动进行控制。商务部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a) 是否出口价格由政府确定或须由政府同意;b) 应诉方是否有权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和其他协议;c) 应诉方在就选择管理层作决定时是否不受政府限制而有自治权;d) 应诉方是否保留出口销售的货款,并可以独立作出利润的处置或亏损时的融资的决定。

   目前我国有多种公司形式,有可能争取分别裁决。为此,企业在回答调查问卷时,不光要按照问卷问题来回答,还要明确国外反倾销法的具体规定,知道为什么提出这些问卷问题,其目的何在,然后才可能有针对性地收集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应答。

   具体来说,企业可从以下方面应辩:a)企业可通过选举或公开招聘而独立选择高级管理人员;b)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对总经理进行监督;c)企业有自己的银行帐号;d)企业可保留税后利润;e)企业可自主从事外贸活动、洽谈合同的主要条款并签订合同,尤其是出口价格完全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等,并要着重强调企业的出口战略和出口定价的原则。

   2.1.6 调查资料的提供问题

   以美国为例,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商务部要从有关企业得到关于成本以及其他方面的资料, 如果有关企业不提供必须的资料时,法律规定商务部可以使用“最佳资料原则”。实践中,最佳资料通常为起诉方提供的资料,可能会对应诉方极为不利。一项研究表明,在商务部裁决的224个案件中,使用最佳资料原则的36个案件的最终裁决的平均倾销幅度为66.7%,而没有使用该原则的188个案件的平均倾销幅度为27.9%.

  使用最佳资料原则本身并无不公平之处,因为在调查中,商务部需要外国企业提供资料,该原则可以迫使外国企业与商务部合作并提供有关的资料,问题是实践中被调查企业发现很难以商务部所要求的形式和期限内提供完整的有关资料。由于反倾销问卷的回答时间性强且内容众多,被调查企业往往在不十分了解有关问题的情况下匆忙答复。如果企业没有及时回复,商务部则要使用最佳资料原则。该期限虽然可以经申请允许延长,但商务部受到其作出裁决的法定期限的限制,在实践中很难给予延期,即使给予延期,时间也很有限。

   另外,商务部使用最佳资料原则具有任意性。只要应诉方所递交的答卷中有任何问题,不论轻重,一律使用最佳资料原则数据,而不管造成错误的原因何在。
   这样,就要求企业,特别是出口为主的企业,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设专项工作,制作、整理和收集有关的资料,把工作做在前面。

   2.1.7 替代国及替代价值的选择

   采用替代国价格确实存在许多弊端, 对我国出口企业应诉更为不利,因此在
 准备问卷时,要注意国内和国外关于专业术语的差别,并且要根据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价格的比较,在答卷翻译时选择适当的术语,便于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正确选择替代价值。例如, 在"尺钢板"一案中, 替代价值的选择就极不公正:

   A、气体要素。

   商务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 对我国钢铁厂生产钢材的气体要素, 例如氧气、 氩气和氮气等的处理反复无常。 在97年3月的补充调查问卷中,商务部问到应诉方是否拥有自己的气体生产设施, 如果有的话, 在计算时是否考虑了与经营该设施有关的人工和能源投入要素, 并且提供一个选择: “如果应诉方没有这样做的话, 请修改你方的计算, 或解释不适于这样做的原因”。我方争论说这些气体费用是作为管理费用分类处理的, 因此不能作为分别的投入来计算。在初裁时, 商务部拒绝了气体作为管理费用的处理方法, 但是也并未使用提供给商务部的生产气体的生产要素资料, 相反, 却使用印度气体生产商生产的气体价格作为替代价值进行计算。

   初裁之后, 我应诉方继续争论认为, 商务部应将气体要素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并且由于商务部已经有了生产气体的生产要素的有关资料, 而该资料并未经商务部要求就已经给了商务部, 并且在核查时, 商务部还到气体生产车间去核查有关资料等等。 但商务部不同意我方观点, 这样便影响了我国部分应诉企业对生产气体的生产要素的准备工作。在终裁时, 商务部不同意将气体要素作为管理费用处理, 并且仅使用两个应诉企业递交的气体要素资料而对另外两个应诉方的有关资料则不予使用, 而使用很高的替代价值来计算。原因是这两个应诉企业没有及时提供生产气体的要素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详细等等。

   B、管理费用和利润等

   商务部在计算管理费用、利润时仅仅根据印度两家企业的年报表来确定, 而不使用其初裁时使用的来自"印度储备银行导报"中6个印度企业的年报。商务部认为"其有权选择替代国被调查商品的实际生产商的数据"。而事实上, 所选择的一个企业(TATA)的年报中显示该企业从1993年开始就不生产被调查商品。因此既然商务部使用了不生产被调查商品的企业的有关数据, 因此就没有理由不使用其它企业的相关数据。

   而商务部具体使用的数据为:
  SAIL厂 TATA厂 平 均
   管理费用 34.21% 39.14% 36.675%
  销售费用 10.21% 15.28% 12.745%
   利 润 10.53% 12.05% 11.289%

  C、其它的生产要素的替代价值的选择

   a)生铁的单价为USD173.15/MT。印度97年由生铁出口国改为进口国, 而中国当时年平均生铁出口价格大约为USD140/MT之内。

   b)关于废钢的价格, 在调查期间内, 一企业从美国进口了两船粉碎废钢价格为USD172.75/MT。众所周知美国废钢标准将废钢分为粉碎料、重融一号和二号以及其它种类。粉碎料废钢的价格是最高的, 比重融一号和二号废钢至少平均每吨分别高出5美元和10美元, 但根据中国标准废钢的分类则有所不同, 但商务部不顾实际情况, 在确定损害时, 将该粉碎料的废钢确定为我国的机器废钢价格,而将其它所使用的废钢的价格定为USD203.11/MT。

   c)其它一些材料如硅、锰铁合金、铝、石灰石和包装材料等等的价格与国际市场的价格都有明显差距。

   2.2 核查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应对策略

   在最终裁决之前,商务部中对在终裁中是否给予应诉企业分别税率的有关资料和使用的所有出口美国的销售资料和生产要素资料进行核实,商务部在核查前2周左右给应诉企业一份核查大纲,列名要核查的主要内容,以便应诉企业及时做好核查准备工作,在核查过程中,答卷中所递交的数据必须与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总帐、成本、会计资料和财务报表等相一致。

   在核查大纲中,商务部给出要求核实所递交的销售和成本数据的支撑材料,在核查时,应诉企业要准备好要调查产品的所有销售和支撑文件,包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发票分类帐,以及追溯到总帐中,相互之间应能相一致,并且要求将所有核查的材料都要准备一份复印件给核查人员保留。

   核查时,应诉企业不能递交任何新的材料,但在以下的情况下,核查人员可以接受部分材料:

   1) 该材料并不是以前所需的;

   2) 对已经提交的原始材料进行细微的纠正;

   3) 对已提交的原始材料起到支撑、证明、澄清作用的材料。

   注意,应在核查一开始就要提交给核查人员一份修正材料清单及详细材料。
 核查时间较短,在几天之内要核查成千上万的原始资料,而对核查的准备责任在于应诉企业。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准备好对答卷某内容的支撑材料或解释时,核查人员将会把该问题暂搁一边,进行下一个问题的核查。如果有时间再回到没有核查完毕的问题上,如无时间,则不再进行核查,此时对于要求核查而未提供材料的资料,商务部在最终裁决时,则不使用,而使用“可获资料”原则而使用商务部可以获得的资料来计算并确定倾销的幅度,实践中往往采用申诉方提交的资料。

   核查之前,应诉公司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例如:
   A、按照核查大纲准备好所有答卷内容的材料和往上、往下的支撑材料,往下追溯到各部门、各生产车间的日报表记录,往上追溯到财务报表及总分类帐。

   B、律师在核查前一周先到企业来进行预核查,检查所有材料是否完备,相互之间是否有矛盾,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解决问题。

   C、核查之前,应诉企业内部答卷人员先将所有答卷内容过一遍,同时要准备一份主要答卷内容,对在核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内部职工或管理人员以及利害关系方的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之明白、了解核查的意义及回答的主要内容,避免瞎答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D、核查之前要将回答人员进行分工。答卷具体负责人负责回答,各有关部门、车间的人员作为辅助人员要对本部门支撑材料心中有数,支撑材料原件要有专人保管,要分门别类进行保存,不能与其他材料相混。

   E、准备至少2套相关支撑材料、计算依据等资料,并且要翻译成英文,应有计算器和复印机等核查时需要的工具。

   2.3 中止协议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应诉公司如想让商务部中止反倾销调查,可以与商务部进行谈判达成中止协议以中止反倾销调查。中止协议的种类有:

   A、应诉方同意完全停止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
   B、应诉方同意完全停止出口;
   C、应诉方同意彻底消除出口商品所遭成的损害影响;
   D、接受数量限制(仅适用于非视察经济国家,并且中止协议要由出口国政府代表应诉方与美国政府签订)。


   
  3. 企业反倾销应诉的主要对策


   3.1.1提高对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力争使反倾销作为专项工作落实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之中。

   目前,部分应诉企业对反倾销案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对反倾销案的特点缺乏了解,因而造成主观上的失误很多。对于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反应迟钝,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和心理承受能力,一旦被诉,或惊慌失措或无动于衷,无法及时收集、提供有利的抗辩资料。提高认识,加强应诉工作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以追求国际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经过多年努力已使各国的关税壁垒基本拆除,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国家转而实行非关税壁垒以填补由此对本国贸易保护的削弱。目前,在总协定、世贸组织允许使用的控制进口措施中,可供单边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屈指可数,而反倾销措施却由于其打着反对不公平竞争、保护进口国产业不受损害的旗号,在运用过程中存在大量操作技巧,而且可单边有选择地自动实施,因而成了当前各国极力寻求使用的贸易保护武器。国际上,反倾销立法越来越普遍化,甚至南美、亚洲、非洲的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开始积极尝试使用反倾销手段作为其贸易保护武器。对我国而言,调查征税案件不断增加,涉及金额更是不断扩大。国外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所产生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面临退出市场的危险,有些商品出口额大幅度下降,有的甚至失去出口市场。而要重新进入该市场则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国内市场已经趋于饱和,主要依靠国际市场。可见,应诉不单纯是为了某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而且应视为清除贸易障碍必走的第一步。所以,我国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付国外的反倾销调查,积极应诉,已成为当务之急。而要预防投诉、积极应诉、争取胜诉,应该使反倾销有关工作纳入我国企业内部的专项工作之一,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工作内容。

   从主观上看,反倾销法的直接目标是尽可能地实现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所以,反倾销法规定的所有标准和方法都受制于一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都有赖于该国的执法机构所做的符合本国利益的解释。其次,从客观上讲,国际反倾销立法比起各国复杂详尽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做法,相对说还是较为原则和概括;从反倾销法本身的特点看,为适应经济客观情势的需求,反倾销法一直保持着开放结构,许多标准和方法倾向于技术性并依赖于执法机构在实践中的自由裁量,使反倾销法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例如,许多例外规定和许多未明确的规定就为执法机构提供了灵活解释的余地。这些都为某些国家在其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中实行不公平做法提供了条件和契机。尽量减少国外执法机构的裁量,才能使胜诉具有现实性和可能性。

   所以,企业设专项工作进行研究、收集信息资料、预防和抗诉国外的反倾销,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从对应诉工作特点的分析也已得出,应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时间性强,这也从客观上要求企业,特别是出口型企业的应诉工作应专门化和日常化。

   3.1.2 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

   一般来说,国外某一行业提出反倾销调查之前,大约需要半年至一年左右时间准备有关的申诉材料。在这过程中,出口企业会或多或少听到有关反倾销申诉的风声,或对方有意发出试探性信号。在立案调查过程中,为了取证,有时也是施放诱饵引你上钩,或以大数量订货询价为饵,有意压低我方报最低价。所以,企业对此要有敏感性,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及时采取一些早断措施,防患于未燃。否则,听之任之就会对我出口企业更加不利。因为在准备起诉阶段往往企业的出口价格相对比较高、数量也比较多。等到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在调查期内,往往当时出口市场的状况很差,相对来说出口的价格比较低。因此如果及时停止出口或减少出口数量,或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并积极与进口商及当地生产商协商,采取一定的措施,主动限制出口数数量及价格等,争取做到让对方不提出申诉,即使最终反倾销调查是不可避免的,由于调查期内的用于确定倾销幅度的出口价格比较高,这样对确定倾销幅度的大小,甚至确定是否存在倾销都会有一个好的结果。所以有必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A、严格控制出口市场的出口数量,控制出口市场的进口商数量,以防止由于进口商数量多而产生的无序竞争现象出现,这样有利于对该出口市场进行管理,既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又可作到防止反倾销调查的发生。

   B、与进口商达成长期合作的意向,并约定进口商的责任,即定时提供进口国海关统计数据、当地生产商的生产产品的有关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同时了解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做到知彼知已,一旦进口出口数量过多或当地生产商经营状况不好时,调整出口数量及出口价格,对出口市场进行有效地控制,避免和防止可能的反倾销投诉的发生。

   C、通过与我国驻该国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的及时联系,注意该国反倾销动向,同时通过与各国驻华商务机构等保持联系,通过他们的工作,使双方企业的矛盾在友好的气氛中进行协商解决,尽量避免和防止可能的反倾销投诉的发生。

   3.1.3与其他涉案企业共同应诉

   不少涉诉企业缺乏全局观念,受到反倾销指控时不是精诚合作,共同应诉,而是互相推诿,宁愿大家受罚,也不据理力争,甚至互相倾轧,变本加厉地进行低价竞销,企图在反倾销裁决作出前赶上最后一班车。这对反倾销应诉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涉案企业要及时保持联系,相互协商共同采取最有利的方案,积极应诉。反倾销案涉及的经济、技术、法律、会计、法律等诸多问题,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

   3.1.4 作好律师的聘请工作

   A、律师在应诉过往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聘请有反倾销经验,熟悉我国基本国情及法律的律师。因为反倾销的特点是时间长、法律规定很复杂、专业性强,还涉及到产品生产问题、财务会计、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果律师有反倾销经验,则会对反倾销调查中各个阶段的要求及关键所在了如指掌,才有可能对企业应诉进行全面正确及时准确的指导,才能提高应诉效率应诉质量。

   B、律师聘请后,律师应给企业一个详细的案件进度表,以及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同时应说明各阶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注意事项,并及时指出各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解决什么问题,使企业做到心里有底,便于及时安排人力、物力,准备好应诉工作。

   3.1.5在应诉过程中,企业应根据情况,成立反倾销应诉工作班子。

   该班子由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成,这样由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由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使于各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同时在这过程中要有一个具体答卷负责人,该人要负责与律师、企业内部各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等保持联系,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要对各部门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到相互之间严格一致,并要符合问卷的要求。

   准备答卷时要认真、负责、因为问卷很复杂专业性强,企业应将几部分问卷分给各个职能部门分别进行准备然后汇总。回答问题,既要准确精炼,又要利用对我有利的内容,同时所有回答内容都要有详尽的支撑材料,做到有事实依据。在答卷过程中,要将各卷案内容及其支撑材料分门别类进行归档,防止时间一长给搞乱了,或当发生多次的修改时,支撑材料搞乱。核查时,这些材料是相当重要的。